在解释何时必须使用私有继承而不是包含时,本文的作者说:
“我们需要在另一个基础子对象之前构造使用的对象,或者在之后销毁它。如果对象生命周期稍长很重要,那么除了使用继承之外别无他法”
如果您希望子对象 A 在子对象 B 之前构造并在 B 之后销毁,那么在封闭类中在 B 之前声明 A 还不够吗?换句话说,为什么我们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遏制来达到相同的结果?
在解释何时必须使用私有继承而不是包含时,本文的作者说:
“我们需要在另一个基础子对象之前构造使用的对象,或者在之后销毁它。如果对象生命周期稍长很重要,那么除了使用继承之外别无他法”
如果您希望子对象 A 在子对象 B 之前构造并在 B 之后销毁,那么在封闭类中在 B 之前声明 A 还不够吗?换句话说,为什么我们不能在这种情况下使用遏制来达到相同的结果?
我相信作者是在谈论基础子对象,而不是直接子对象。也就是说,如果您希望在构造该类的其他基类之前构造该类的某个成员,您将使用私有继承。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私有继承将导致 C++ 在其他基类之前初始化私有继承的基类,前提是您以正确的顺序从它们继承。例如,如果您正在创建 class Derived
,想要一个Subobject
对象 inDerived
并继承自Base
,但您希望在Subobject
之前初始化Base
,您可以编写
class Derived: private Subobject, public Base {
}
现在Subobject
将在Base
.
(也就是说,这是一个非常愚蠢的用例!)
希望这可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