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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FC 5322 的第 3.6.2 节回复标头定义为:

reply-to        =   "Reply-To:" address-list CRLF

其中地址列表在第 3.4 节中定义。在展开 ABNF 语法时,我发现地址列表只能包含phrase ":" ";"短语第 3.2.5 节中定义)。因此,归结为您能够添加一个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回复标题。

RFC 规定:

当“Reply-To:”字段出现时,它指示消息作者建议将回复发送到的地址。

即使只是一个建议,我可以建议某人回复我命名但未指定的地址,这似乎很奇怪。

我在这里错过了什么吗?我应该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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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似乎在规范中发现了一个疏忽。好的!

如果您阅读第 3.4 节的其余部分,您会发现这一点(强调我的):

当希望将多个邮箱视为一个单元(即,在分发列表中)时,可以使用组结构。组结构允许发件人指示一个命名的收件人组。这是通过给出组的显示名称、后跟一个冒号、后跟一个以逗号分隔的 任意数量邮箱(包括零和一个)的列表并以分号结尾来完成的。因为邮箱列表可以是空的,所以使用组结构也是一种简单的方式来向收件人传达邮件已发送到一个或多个命名的收件人集,而无需实际为任何这些收件人提供单独的邮箱地址。

这在(例如)To 或 CC 的上下文中是有意义的,但在(例如)From 或Reply-To 的上下文中是有意义的。他们通过将“发件人”指定为邮箱列表来获得此权利,但他们似乎将其用于回复。

看起来他们应该将回复发送到邮箱列表而不是地址列表。可能值得尝试联系 IETF 工作组以指出错误。

[更新]

我已针对 RFC 5322 针对此问题提交了勘误表:

http://www.rfc-editor.org/errata_search.php?eid=2816

让我们看看他们用它做什么。

于 2011-05-27T01:37:40.93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