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FC 5322 的第 3.6.2 节将回复标头定义为:
reply-to = "Reply-To:" address-list CRLF
其中地址列表在第 3.4 节中定义。在展开 ABNF 语法时,我发现地址列表只能包含phrase ":" ";"
(短语在第 3.2.5 节中定义)。因此,归结为您能够添加一个不包含任何实际电子邮件地址的回复标题。
RFC 规定:
当“Reply-To:”字段出现时,它指示消息作者建议将回复发送到的地址。
即使只是一个建议,我可以建议某人回复我命名但未指定的地址,这似乎很奇怪。
我在这里错过了什么吗?我应该如何解释这样的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