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希望我的所有实例变量都是私有的和公共方法中的访问器/突变器。我想知道在构建大型类时是否应该注意一个命名约定,该约定既是为了其他开发人员的可读性,也是一个防止方法名称与其他类发生冲突的约定。
例如,如果我想要一个类访问和更改一个名为“支持音乐家”的“质量”(不一定是特定变量),那么使用 and[myInstance setSupportsMusicians:YES]
作为所有其他变异器和访问器的方法名称前缀是否[myInstance returnSupportsMusicians]
是可接受的名称?set
return
显然,我知道我可以为它们命名任何我想要的名称,但我想获得一些意见,因为我知道命名约定是有组织的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