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一个类应该调用 subprocess.call 来运行脚本作为其工作的一部分。
我已经在一个模块中定义了这个类,并且在模块的顶部我已经从子进程中导入了调用函数。
我不确定是否应该只在类的函数之一中使用 call() ,或者是否应该将其设为数据成员,然后通过 self.call 函数对象调用它。
我更喜欢后者,但我不知道该怎么做。理想情况下,我不希望在顶部有子流程并且有类似的东西:
class Base:
def __init__():
self.call = subprocess.call
但以上不起作用。你会怎么做呢?我对 Python 3 很陌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