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公司和个人都具有相同的邮件地址。这些陈述中哪些认为有效?
1.“如果我修改 Company.Address,我希望 Person.Address 自动获取这些更改”
2.“如果我修改Company.Address,它一定不会影响Person.Address”
如果 1 为真,地址应该是一个实体
如果 2 为真,地址应该是一个值对象。
在上面的模型中,邮件不Address
应该是一个值对象,因为即使Company
有Person
相同的邮件,这封邮件仍然没有概念身份?
换句话说,如果最初Company
和Person
共享initial.address@gmail.com,然后得到新邮件new.address@gmail.com,那么我们可以说邮件地址 initial.address@gmail.com本身没有改变,而是Company
并将Person
其替换为new.address@gmail.com?
因此,据我了解,一个共享的事实Address
不足以赋予它个性(即身份)?!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