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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久以前读过一条规则,即使用一个对象我们不应该从一个类指向另一个类,因为有null可能。

 class Foo
 {
   public Bar Bar1 {get; set;}

   public Foo()
   {

   }

 }

 class Bar
 {
     public string Name{ get; set;}
 }


 Foo foo = new Foo();
 foo.Bar1.Name;

以这种模式命名的法律或规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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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得墨忒耳法则

引用其中的一些内容:

特别是,一个对象应该避免调用另一个方法返回的成员对象的方法。对于许多使用点作为字段标识符的现代面向对象语言,该法则可以简单地表述为“仅使用一个点”。也就是说,代码 ab().Method() 违反了 a.Method() 没有的规律。

于 2012-02-04T21:24:54.863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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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你指的是得墨忒耳法则

于 2012-02-04T21:26:09.357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