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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问题,这是有效的 C++:

class Foo
{
    void Foo::doSomething();
};

问题的重点:在类声明中重复使用类名和方法名之前的双冒号是否有效?

我在使用 g++ 4.2.3 编译执行此操作的代码时遇到问题。在深入研究和更改代码之前,我希望看到对此处描述语法的内容的引用。或者降级编译器;这确实使用 g++ 3.3.6 构建。

我得到的错误是(大致):

Foo.h:3: error: extra qualification ‘Foo::’ on member ‘doSomething’

我做了谷歌,但想不出什么。我没有标准,即使我这样做了,我也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找到权威的东西。我不是 C++ 语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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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一下标准,第 9.2 节将是相关部分。我对 BNF 不是很好,但我在 BNF 中没有看到任何关于班级成员的信息表明这是允许的。该标识符在 BNF 中甚至被命名为“unqualified-id”。

G++ 在 4.1 版本中改变了这种行为,显然很多其他编译器都接受了这一点,但我从未见过这种风格被使用过,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有人会这样做。由于它似乎不会在各种各样的编译器上触发错误,这种风格可能有一些历史原因,但据我所知,它确实是无效的。

我通过谷歌找到的唯一好的参考是这个页面,它只是试图解释 G++ 4.1 中的一些变化。

于 2009-03-27T07:46:15.977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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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丹一样,我查看了标准,但没有确定的结果。我使用Comeau 的在线编译器(被认为是世界上最符合标准的)尝试了您的代码,并得到:

第 3 行:错误:成员声明中不允许使用限定名称

如果您有兴趣更进一步,我建议在comp.lang.c++.moderated新闻组上发布一个问题,因为那里的 C++ 语言律师比这里多得多。

于 2009-03-27T09:12:05.24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