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正在考虑一些与运行时类型信息相关的东西,我想从从事比我大得多的项目的程序员那里得到一些反馈。期望任何程序在单个项目中拥有超过 65536 (2^16) 个用户定义类型(类和结构)是否完全合理?这并不意味着65536 个实例,它意味着 65536 个类型。如果编译器在任何一个项目中将您限制为 65536 个类/结构,这在实践中是否重要?
dsimc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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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因为那时你应该强烈地解耦项目。只有“面向公众”的类型需要跨项目相互交互。然后限制变为:每个项目最多 2^16 种类型,所有项目中最多 2^16 种面向公众的类型。
于 2009-03-10T13:56:43.950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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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是对环境的限制。在某些系统中,类型是自动生成的。在这些情况下,将创建大量类型。即使这些不在 65536 附近,你为什么要施加这样的限制?
在所有现代应用程序/系统中,所有对象的数量仅受系统内存限制。有任何其他限制是一种倒退。
于 2009-03-10T14:06:11.167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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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优先事项。在当前项目范围内,花费在实现“无限”数量的类型上的时间(和代码量)是否合理?
随着项目/编译器的增长,您还需要考虑可维护性。
我想说的是,如果您没有专门针对这一点,那么像拥有大量类型的特殊情况并不能真正证明将其考虑在内。你的目标受众是谁?
更新: 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实际上想要限制自己,以便在其他方面(如内存、执行速度等)变得更有效率。只要有明确的记录,我认为您应该选择适合您特定需求的东西.
于 2009-03-10T14:43:10.597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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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类型信息 == 16 位数字?
于 2009-03-10T13:56:15.777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