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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发表您的意见。

在我们的系统中,所有字段(注释除外)都将强制为大写。我不喜欢它,但系统的目标用户不是很懂计算机,所以对于业务线使用我认为它是可以接受的。

然而,当涉及到电子邮件地址时,您是否还会将它们强制为大写,违反小写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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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地部分”之前的@部分是“本地解释的”(参见RFC 2822 §3.4.1)。

这可能包括区分大小写。是否有任何电子邮件处理代理支持区分大小写是另一个问题。

于 2011-04-28T13:24:46.103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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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不区分大小写,因此没关系。大写就好了。

于 2011-04-28T13:24:27.99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