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一个包中的其他类访问我的包私有变量的好习惯是什么?
包私有访问器
String getColor() { return color; }
只需从对象中作为字段访问。
String color = instanceOfClass.color;
在我看来:
用于访问包私有字段的包私有方法。很多不必要的代码,但我认为提供了很多字段的清晰度(以及正确命名的访问器方法)
我们不需要包中包私有变量的访问器和修改器,所以也许我不应该创建它们?
哪种做法更好,符合编程约定?
编辑:感谢您的快速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