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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场景中,我们有多个规则文件,并且我们通过正确的命名约定确保每个规则名称都是不同的,即使它们位于不同的文件夹、文件中。

我们在所有的 drl 文件中使用一个通用的包名。

现在,即使我删除了包名,它也可以正常工作(我已经检查过测试用例)。

所以现在我对'package'关键字的用途和用途感到困惑。

我已经明白它很像 java 中的包并使用它,以便我们可以在不同的包中拥有相同的名称规则、声明的类型和导入。那么,如果我们已经确保我们编写的所有内容都有一个唯一的名称,我们是否也需要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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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L 包为规则创建不同的命名空间。

如果 DRL 包与 Java 包相同,则 DRL 包还允许访问 Java 类而无需 import 语句。

您不需要在 DRL 中使用包,但我建议使用它,即使它们都在一个包中。谁知道明天会带来什么?

于 2017-02-24T10:34:06.42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