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编写程序时是在创建服务,还是它们是商品?
我们的程序(动作)为用户提供一些服务,我们是否像洗窗工?或者:我们是否像木匠一样,我们的程序(产品)被他们的新主人出售和使用?
或者这应该从不同的方面来看待:编程是一种服务,而产生的程序是一种产品?
以上对以下问题有直接影响:复制无权使用的软件是盗窃还是欺诈?盗窃是指从另一个人的财产中实际移走有价物品;欺诈是以导致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方式表示虚假(这里的表示是您对复制权的假设)。
它还影响到因果责任问题:如果你写的破解密码的程序被别人用来抢劫银行:你是共犯吗?如果您的程序是一项服务,那么可以说您是;如果是商品,那么您“应该”清楚。
或者:每个程序是否应该被视为一个独特的实例,纯粹基于该程序发起者的意图,是否应该将其视为服务或商品?还是应该使用用户的意图?
这如何反映在开源世界中,那里有许多看似侵犯商业权利的程序可用,例如:复制保护和 DRM 规避?
(每次我们编写代码时,这都会影响我们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