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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 DTO "foo" 的创建者和 DTO "bar" 的接收者。我可以理解,与构造函数一起,创建者“foo”需要一个设置器。我的问题扩展了-“bar”是否有任何理由使用set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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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 bar 只是一个收件人,那么可能不是。

于 2013-10-30T01:25:24.620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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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不真地。但是,如果 dto 中没有足够多的 setter 使得在构造方法中将它们用作参数太难看,则不必在 dto 中使用它们。

于 2013-10-30T01:28:36.983 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