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正在进行的项目中,我们在同一个目标命名空间中定义了多个 WSDL。(也就是说,每个 WSDL 定义都有不同的名称属性,但它们共享一个公共名称空间)。
这里的 SOA 人员说他们需要在自己的名称空间中定义每个 WSDL。(看起来他们的软件或错误中有一些技术限制;我不确定)。
我的理解是在同一个命名空间中有多个 WSDL 定义并不违法。任何人都可以确认或否认这一点,并可能指出支持它的相关标准文档吗?
更新:
在阅读了更多内容之后,似乎(例如来自WSDL 1.1 规范)虽然引用所有属于同一目标名称空间的各种模式是可以的,但我看到的 WSDL 定义目标名称空间的示例表明每个名称都有一个唯一的名称空间WSDL 定义,但我想知道这是否最终成为解释问题,因为我发现没有官方指令说您必须将每个 WSDL 定义都放在自己的名称空间中。
那里的普遍共识是什么?你在野外见过哪些例子?您是否曾经在同一个名称空间中创建多个 WSDL 定义?我很想听听您的意见。
仅供参考,我正在使用 SAP 软件,它们使用命名空间来反映软件组件/版本或解决方案,因此在公共命名空间中有许多 WSDL 定义。另一方面,来自 SOA.com 的人似乎认为每个 WSDL 定义都必须有自己的名称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