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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定以下要求:我想同时将代码注入到一个类和伴随对象中。

原因是数据库功能:delete 方法应该在实例级别,而 find 方法应该位于伴随对象中。

我想知道使用 1 个特征是否可以做到这一点?或者我的逻辑中是否存在一些基本的设计缺陷?

最诚挚的问候,

斯特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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