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否会在第 4 行和/或第 5 行引发未定义的行为:
#include <stdio.h>
int main(void)
{
char s[] = "foo";
char * p = s - 1; /* line 4 */
printf("%s\n", p + 1); /* line 5 */
return 0;
}
以下是否会在第 4 行和/或第 5 行引发未定义的行为:
#include <stdio.h>
int main(void)
{
char s[] = "foo";
char * p = s - 1; /* line 4 */
printf("%s\n", p + 1); /* line 5 */
return 0;
}
递减数组边界外的指针是未定义的。
C99 标准项目 6.5.6 第 8 段部分说,
当一个整数类型的表达式被添加到指针或从指针中减去时,结果具有指针操作数的类型。...如果指针操作数和结果都指向同一个数组对象的元素,或者超过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评估不应产生溢出;否则,行为是未定义的。
因此,您的第 4 行调用了未定义的行为,因为结果既不在数组内,也不在数组末尾。
是的,第 4 行是未定义的行为!
C99 6.5.6 加法运算符,第 8 节
当一个整数类型的表达式被添加到指针或从指针中减去时,结果具有指针操作数的类型。如果指针操作数指向数组对象的元素,并且数组足够大,则结果指向与原始元素偏移的元素,使得结果和原始数组元素的下标之差等于整数表达式。换句话说,如果表达式 P 指向
i-th
数组对象的元素,则表达式(P) + N
(等价地,N + (P)
)和(P) - N
(其中N
的值为n
)分别指向数组对象的i+n-th
和i−n-th
元素,前提是它们存在。此外,如果表达式P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表达式(P) + 1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如果表达式Q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表达式(Q) - 1
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如果指针操作数和结果都指向同一个数组对象的元素,或者超过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计算不应产生溢出;否则,行为未定义。如果结果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不应将其用作计算的一元运算符的操作数*
。
以下是否会在第 4 行和/或第 5 行引发未定义的行为:
是的,第 4 行是未定义的行为,因为指针未指向数组边界内或超出数组边界。尽管指向数组边界后的一个是有效的,但您不能取消引用该元素。
c99 标准草案中的相关部分是6.5.6
加法运算符第 8 段:
当一个整数类型的表达式被添加到指针或从指针中减去时,结果具有指针操作数的类型。[...] 如果指针操作数和结果都指向同一个数组对象的元素,或者超过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评估不应产生溢出;否则,行为是 undefined。
段落的结尾说你不应该尊重最后一个元素:
[...]如果结果指向数组对象的最后一个元素,则不应将其用作计算的一元 * 运算符的操作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