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将“丢失”文件(由 a 指示!
)标记为删除,(例如,这可以通过意外找到错误的重命名来完成),我如何取消标记它,并让它再次“丢失”?我发现文件卡在R
状态,然后hg rename
会给出类似not copying - file has been marked for remove
. 有各种各样的命令,比如remove
哪些命令会mark
在下一次提交时对文件采取一些行动,但是有没有办法清除这个标志并将文件返回到未标记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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