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目前正在开发一个包含许多遗留代码元素的项目。过去,他们一直在类定义和资源名称中使用品牌名称。例如(不使用我的客户品牌名称,让我们使用想象中的Johnson品牌名称)
所以当前的结构看起来有点像这样:
包和类
com.johnson.activities.JohnsonArticleActivity.java
com.johnson.activities.JohnsonArticleMain.java
com.johnson.widgets.JohnsonHorizontalList.java
资源
res/drawable/johnson_logo.png
res/layouts/johnson_article.xml
我的观点一直是,您不应该在代码命名中使用代码库使用公司的品牌名称。这主要归结为代码可重用性,但我想知道是否有任何其他论点(编码标准)不使用代码中的公司名称。我从未见过有人这样做。而且我找不到任何关于这个主题的文章或博客。
有人见过这样做吗?或者有什么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