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c++规则,定义派生类对象时,先调用基类构造函数初始化基类成员,再调用派生类构造函数。对于析构函数,规则恢复。
我想知道为什么要遵守这条规则。为什么首先是基类构造函数,然后是派生类构造函数?这样做有什么理由吗?或者只是因为它是 c++ 的定义。
谢谢,
根据c++规则,定义派生类对象时,先调用基类构造函数初始化基类成员,再调用派生类构造函数。对于析构函数,规则恢复。
我想知道为什么要遵守这条规则。为什么首先是基类构造函数,然后是派生类构造函数?这样做有什么理由吗?或者只是因为它是 c++ 的定义。
谢谢,
因为派生类的成员可能依赖于基类的成员,所以必须首先初始化基类的成员。
你不能反驳相反的观点。
类类型的对象由子对象组成——它的基类子对象和(非静态)数据成员。
在构造子对象之前,取而代之的是未初始化的原始存储,您不得将其用作对象。
对象的子对象是在对象的构造函数体进入之前构造的,这样就可以在构造函数体中使用这些子对象。
在成员子对象之前构造基类子对象只是一个规则,但可能受以下观察的启发:
这种构造顺序的技术原因是编译器通常会在构造函数中初始化多态性(vtable 指针)所需的数据。因此,首先基类构造函数为其类初始化 this,然后派生类构造函数为派生类覆盖此数据。这也对应于构造函数中多态函数的行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