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 REST API 的 HTTP 合规性有疑问。在设计 REST API 接口时是否建议覆盖/忽略请求正文中的“ Content-Type ”标头,而是从 URL 中提供的信息中派生内容类型?
例如,是否有理由允许以下示例:
POST /url.xml
Content-Type: application/x-www-form-urlencoded
<?xml version="1.0"?>
<xml>
...
</xml>
在此工作流程中,内容类型由 URL 上的“.xml”扩展名确定,这是非标准的。一般来说,依靠非标准代替标准是不好的做法。但是,如果开发人员未指定,某些 REST API 客户端将自动添加默认内容类型。
有没有理由脱离标准并覆盖请求实体中的内容类型?这不会破坏网络上的互操作性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