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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 REST API 的 HTTP 合规性有疑问。在设计 REST API 接口时是否建议覆盖/忽略请求正文中的“ Content-Type ”标头,而是从 URL 中提供的信息中派生内容类型?

例如,是否有理由允许以下示例:

POST /url.xml
Content-Type: application/x-www-form-urlencoded

<?xml version="1.0"?>
<xml>
...
</xml>

在此工作流程中,内容类型由 URL 上的“.xml”扩展名确定,这是非标准的。一般来说,依靠非标准代替标准是不好的做法。但是,如果开发人员未指定,某些 REST API 客户端将自动添加默认内容类型。

有没有理由脱离标准并覆盖请求实体中的内容类型?这不会破坏网络上的互操作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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