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试图了解类中 getter/setter 方法的用法。假设我们有一个名为 A 的类,其中包含一些公共实例变量,然后是一个带有参数的构造函数,其中参数从另一个类(主)传递给它。在构造函数内部,我们让这些实例变量等于传递的值。
现在,如果这个类被另一个程序员使用,没有什么能阻止他们直接访问/更改实例变量为无效的东西。通过将实例变量设为私有,我们可以消除对这些变量的访问。但是,如果我们希望间接或在某些特定条件下更新/更改这些实例变量,或者只是让人们可以访问实例变量,我们将为此创建一个 getter/setter 对。
好处?:
1.在set()方法下,只有在某些正当的理由下才
改变实例变量 2.这样我们就可以显示实例变量实际上是什么,而不给使用这个类的程序员改变它的能力。
这是一个正确的解释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