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 HTML 代码审阅者,有时阅读 html 代码时,我会看到如下内容:
<form class='form' …>
即使允许,我想知道这种类名等于标签名的东西是否应该由上下文独立弃用。
PS:
可能的上下文:
<form class='form'>
</form>
<div class='form'>
</div>
让类同名是没有意义的,类的全部意义在于您可以为元素分配一个明显的命名结构,例如
.login-form { }
.shopping-form { }
如果表单具有 form 的类名,则意味着它的命名结构很差,并且如果表单类应用于所有表单,那么它们也可以仅应用于:
form { }
不是
.form { }
因此,虽然它被允许,但如果他们只对所有形式使用一个类,这只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和不必要的。
类名应被视为可由作者或作者社区通过协议选择。我认为仅仅因为第一眼看起来很奇怪就“弃用”名称是不合适的。“形式”这个词在不同的语言和社区中可能有不同的含义。<form class="form">
即使类名取自英语,也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一些看起来很奇怪的事情。在检查代码时,此类结构应该提出问题,而不是触发自动拒绝。
(我几乎提议以非建设性的方式结束这个问题。但指出问题背后的假设中的问题也许有一些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