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想要做的,我希望类 A 的构造函数为 B 的对象调用 B 的构造函数,例如 main()->A->B
A.cpp:(包括 Bh)
A::A(){
B foo;
}
乙:
class B{
B(){//some code};
};
但 GCC 不会编译并说A::B foo has initializer 但不完整类型。我猜编译器在 A 中没有看到 B 的本地类,所以它抱怨并且不知道 B 类来自另一个文件。我的问题是如何在上面的 A 的构造函数中构造 B 的对象。我确定我缺少一些关于 C++ 的基础知识,请多多包涵。先感谢您。